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9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矿工路中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被告李玉峰,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李玉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