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必想,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磊,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立军,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安,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