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成志,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程桂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仁相,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成志、程桂娟、李仁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36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211执122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