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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318号

周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