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康波,男,1983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莫天美,男,1959年3月17日生。被执行人莫淑娜,女,1986年6月5日生。王康波申请执行莫天美、莫淑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王康波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莫天美、莫淑娜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