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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544号

范荣兴与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荣兴,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范荣兴,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76号政府宿舍9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君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君超,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泰宁县。申请执行人范荣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67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4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荣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君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荣兴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范荣兴的债权借款本金567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4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求忠

审判员  李家永

审判员  吴清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