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41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队(汉施大道)。
法定代表人:范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俊华,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爱林。
委托代理人:王志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爱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4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汉森钢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蔚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