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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2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王善美、赵军、任方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王善美,赵军,任方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王善美,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军,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任方超,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善美、赵军、任方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0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黄商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