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7号原告孟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夏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
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117号原告孟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夏某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孟某甲与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受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