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文化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牛远,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远、南阳市浩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