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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148号

牛远与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牛远,南阳市浩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市浩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文化广场***号。法定代表人牛远,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远、南阳市浩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