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82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担保人王某丙,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款15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2015)志执字第00157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交来案件款20000元后去向不明,本案退出2015年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3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受理费3400元,行费按实际收取。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某乙交来案件款22000元后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月底起每月给付5000元,至本案案件款及利息付清为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志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担保人王某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