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杨书久,男,1969年5月22日生。被执行人樊点红,男,1946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刘小网,女,1951年9月4日生。杨书久申请执行樊点红、刘小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杨书久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樊点红、刘小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