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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19号

牛国鑫与刘建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国鑫,刘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9号原告牛国鑫,男,出生于1963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刘建伟,男,现年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鑫诉被告刘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振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