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3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业。
被执行人:李建之。
被执行人:张会堂。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业银行账户存款13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