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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36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业、李建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业,李建之,张会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3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建业。

被执行人:李建之。

被执行人:张会堂。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业银行账户存款136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