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庄恒彪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宁波新海龙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柴桥穿山村河南顾,组织机构代码:71335663-X。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 申请执行人庄恒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6)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新海龙钢管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89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旗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