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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30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305号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青人社监(2015)理字第00379号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被处理人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该单位拖欠的25名职工2015年4月份的工资报酬人民币109,581.00元。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届期,被处理人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凯怀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之前按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评估拍卖。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