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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08号

张姝与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姝,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08号原告张姝,户籍地本溪市。被告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蕙竹。

原告张姝与被告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毕春燕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