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08号原告张姝,户籍地本溪市。被告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蕙竹。
原告张姝与被告大连竹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毕春燕
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