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467号原告苏某,男。委托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女。委托代理人冉桂英,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杨雪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