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563号原告米立安。被告王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立安诉被告王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立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佳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立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立安撤回对被告王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米立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