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49号
原告:崔红尚,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仁达运,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李书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郭新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闯,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云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尚诉被告仁达运、李书伟、郭新平、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红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红尚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