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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249号

崔红尚与仁达运、李书伟、郭新平、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红尚;仁达运;李书伟;郭新平;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249号

原告:崔红尚,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仁达运,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李书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郭新平,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闯,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云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尚诉被告仁达运、李书伟、郭新平、河南安信建设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红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红尚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