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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2932号之一

章琴与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琴;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932号之一原告章琴,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奇,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章琴与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理由为:本案被告的注册地址虽然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但该地址从未实际经营,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号楼,该地址应为被告的住所地,且被告在2013年和2014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中,也将该地址登记为公司通信地址。因此,本案应当由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确认单》中,并未对案件管辖权进行过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的注册地址位于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徐汇区,但该地址并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过登记,有关的年检报告中提到的“通信地址”仅是通信联络之用,并不能证明该地址是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毅

审 判 员  张高峰

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