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张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大乘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