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被执行人冯雪,地址铁锋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申请冯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13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冯雪应支付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案款183855.97元,承担执行费2657.8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冯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