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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8号

贾小娟申请执行李艳超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小娟,李艳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娟,女,1983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艳超,男,1982年6月15日生。贾小娟申请执行李艳超抚养费一案,本院根据贾小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艳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