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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188号

张X和贾X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贾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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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司机。被执行人贾X,女,山西娄烦县人,居住地大同市新旺小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X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X的银行存款302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