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行审23号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白云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张白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白云,女,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15)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