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27号
原告:陈某,教师。
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恩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27号
原告:陈某,教师。
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恩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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