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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027号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27号

原告:陈某,教师。

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恩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