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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1360号

陈翠兰与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翠兰;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1360号

原告:陈翠兰,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霞,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昆曲路六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防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文,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对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2元退还原告陈翠兰。

审 判 长  李娅莉

人民陪审员  徐 霆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