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1360号
原告:陈翠兰,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王霞,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昆曲路六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防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文,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诉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对被告云南俊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2元退还原告陈翠兰。
审 判 长 李娅莉
人民陪审员 徐 霆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