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溢香肉夹馍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溢香肉夹馍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陕0104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莲城管执罚字04(2015)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莲城管执罚字04(2015)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30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75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