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5068381。
负责人:谢敏,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东方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1546-7。
法定代表人:李中芳。
被执行人:李中芳,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现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陈爱萍,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现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温州通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0865。
法定代表人:李中坚。
被执行人:李中坚,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商外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东方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芳、陈爱萍、温州通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李中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东方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李中芳、陈爱萍、温州通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李中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中芳、陈爱萍名下坐落于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临沪东路1222号(江南岸佳园)藕园36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11)第07049058-3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