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495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6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芳萍-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