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字第656号罪犯敖立军,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立军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4年7月31日,2015年3月16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7年1月30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敖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1次,狱部表扬奖励1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假意第1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敖立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敖立军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王毓兰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