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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692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92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闫军景

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聂兆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