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11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住所地常州市新**龙锦路**。 负责人曹薇娴,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戌东,该分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龙虎塘创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岳寒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欠缴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款218783.99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常)地税(五)地税字[2015]第3029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18783.99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欠缴的214910.11元,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214910.11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常)地税(五)地税字[2015]第3029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地税字[2015]第3029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214910.11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艾尔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陶 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