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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19号

欧阳天霞、刘红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欧阳天霞;刘红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天霞,女,汉族,1965年8月19日,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刘红玉,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欧阳天霞与刘红玉支付令一案中,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每月4000.00扣留,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才

审判员  刘文江

审判员  章志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