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天霞,女,汉族,1965年8月19日,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刘红玉,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欧阳天霞与刘红玉支付令一案中,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玉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每月4000.00扣留,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才
审判员 刘文江
审判员 章志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