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字第123号
原告:谭晓燕,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彦竹,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组织机构代码证:07760810-2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5-1室
委托代理人:曾华春,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873787-6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街道办事处龙泉路13号
委托代理人:曾华春,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燕诉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晓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昆明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筱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