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08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被执行人成都乾坤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鲁新伟。被执行人孙献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鲁维微,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吴荣莲,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袁敏,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石克珍,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乾坤汽车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吴荣莲、袁敏、石克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成高证经字第548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93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将袁敏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单元**号房屋(权*)、被执行人孙献军、鲁维薇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单元**号房屋、被执行人孙献军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号*栋单元*楼*个车位予以查封;于2015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孙献军在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8.87%的股权、在成都市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28.59%的股权、在四川世和恒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在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1.10%的股权予以冻结;于2015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孙献军在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211262股的股权(持股比例2.14%)、被执行人袁敏在福建金海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9800万元的股份(持股比例49%)、在福建金海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60万元的股份(持股比例46%)、在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61.2万元的股份(持股比例20%)予以冻结;于2016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孙献军在招商银行成都天顺路支行**账户、将被执行人鲁维微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大石西路支行**账户、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鹭岛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因上述资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高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乾坤汽车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吴荣莲、袁敏、石克珍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5)成高证经字第548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