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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724-1号

原告李加明与被告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加明,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724-1号原告李加明,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启超,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余艳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喻康佳,男,x年8月x日出生,汉族,住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明与被告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因紫东华泰名车急需资金提车,2015年10月26日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喻启超的名义向原告借款630000元,约定2015年11月2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银行存款650000元。原告李加明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号的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喻启超、余艳香、喻康佳银行存款650000元。

二、冻结原告李加明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正亚

审 判 员  胡 波

代理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