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执424号

庞培丽与顾金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培丽;顾金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庞培丽,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顾金旗,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庞培丽诉被告顾金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系争房屋予以强制过户。对钱款的执行,经对被执行人顾金旗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庞培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对钱款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王爱国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