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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510号

魏开侠、刘建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开侠;刘建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81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魏开侠等 被执行人刘建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007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高(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高(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高(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刘建高(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465622.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