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324号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九楼902号,组织机构代码31430164-X。法定代表人吕中银,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余代荣,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余庆县广电酒店,住所地余庆县香港路广电网络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8068318-5。法定代表人郑朝群,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曹栋良,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郑朝群,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县广电酒店、曹栋良、郑朝群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庆县广电酒店、曹栋良、郑朝群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鼎玺物资有限公司、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事业、余代荣、曹栋良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克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