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刑更1774号

华兵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74号罪犯华兵,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丽遂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良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杨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华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华兵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华兵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华兵退出部分赃款及履行部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遂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华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华兵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财产义务履行等情况,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和检察员就减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华兵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