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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603号

许强与张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强;张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603号原告许强,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易学,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松,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受理原告许强诉被告张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需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许强诉被告张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易春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