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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655号

汪金花与陆叶、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金花;陆叶;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655号原告汪金花诉被告陆叶、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陆叶应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汪金花借款人民币51万元,并支付以5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陆叶负担,此款被告陆叶应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汪金花。届期,被告陆叶、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汪金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陆叶、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在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社保等信息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FB8805、沪M63161的车辆。被执行人上海豪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也在本院另案中查封。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汪金花,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