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1民初707号
原告:窦树振,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来章。
被告:陈来章,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树振与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树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