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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707号

窦树振与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树振;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1民初707号

原告:窦树振,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来章。

被告:陈来章,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树振与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树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告合肥市天博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陈来章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其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