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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362号

肖国庆与徐跃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国庆;徐跃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362号原告肖国庆诉被告徐跃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徐跃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国庆借款17,000元;

二、被告徐跃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肖国庆利息损失,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徐跃明负担。届期,被告徐跃明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肖国庆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跃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跃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瑞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