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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辖终168号

户亚利与苏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秋利,户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秋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亚利。

上诉人苏秋利因与被上诉人户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做生意是在封丘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户亚利起诉要求苏秋利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为户亚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户亚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户亚利住所地在河南省××县,长垣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代理

审判员  宋 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