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91号罪犯黄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嘉盐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人民币15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辉、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黄某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某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