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2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领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应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卉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31号4幢5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领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卉多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杭州卉多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领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26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64.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4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卉多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领晨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卉多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熙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