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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739号

徐海潮与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海潮;沈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39号原告徐海潮,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沈海峰,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潮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可可注意事项:送达裁定书时应一并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等法律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