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39号原告徐海潮,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沈海峰,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潮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可可注意事项:送达裁定书时应一并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等法律文书。 关注公众号“”